相關文件:
● 2006年,在國務院糾風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牽頭下,國家九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和《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要求》。
●200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
●2007年5月,國務院糾風辦發布了《關于2007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07〕32號)
●2007年,國務院糾風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根據文件精神,在全國主導推動了評比清理工作。在國務院糾風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推動下,各級政府對政府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舉辦的各類評比活動進行了清理,工商企業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比活動不在清理之列。該文件對部分政府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存在的濫發誠信牌的活動起到了一定的遏止作用,同時,也為普及依法行政思想和法治理念起了較大的作用。
社會貢獻:
1、使社會明確認識到:要穩妥有序地對外開放信用服務市場,政府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支持信用評定機構的發展。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
2、使社會明確認識到:國務院不允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舉辦各類評比活動:在此以前,國家部分部委、部分地方政府或其部門、部分半官方社會團體打著政府的旗號,開展各類誠信單位的評價活動,使社會誤認為,只有國家部門才有權開展信用評價活動。實際上,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和要求,政府部門是無權開展信用評價活動的。國務院糾風辦將政府部門開展的亂評比活動,作為不正之風加以糾正,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是正確的,也是及時的。
3、使社會明確認識到:國務院允許工商企業按市場規則開展信用評定、信用認證活動,從而堅定了信用認證公司打造信用品牌和加強自律的信心和信念。
4、對一些政府及其部門打著信用體系建設的旗號謀求部門利益的行動,起到遏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