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四川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信用建設,加強企業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維護公平交易、正當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征集、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冊登記的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提供的,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單位征集的,企業自行申報的,以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授權征集的與企業信用有關的記錄。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等方式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為行政管理提供相關企業信用信息服務,為社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按照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保證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在本省行政機關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換、查詢和共享。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分為企業基礎信息系統、
企業業績信息系統、企業提示信息系統和企業警示信息系統四大子系統。
第六條 下列信息記入企業基礎信息系統:
(一)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三)企業的資質等級;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五)企業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情況;
(六)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七)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
(八)企業用工情況;
(九)企業的納稅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十)企業的其他經營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者撤銷的內容。營業執照注冊號是企業的身份識別號碼。
第七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業績信息系統:
(一)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二) 納稅信譽等級被縣級以上稅務部門評定為A級的企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知名商標的;
(三)通過質量標準認證或者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范圍的;
(四)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評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
(五)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信用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經相關行政機關審核后,企業自行申報的業績信息可以列入業績信息系統。
第八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一) 未通過法定的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
(二)生產經營中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事件;
(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涉訴事件;
(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涉案涉訴事項;
(五)省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記入的企業其他違規、違約行為。
第九條 企業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 因偷逃騙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發布虛假廣告等各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三) 因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企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發現存在下列情形正被查處的: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2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級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金融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參加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對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組織和協調。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系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聯絡、協調工作和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網絡的建設、維護、管理以及組織實施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按照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聯席會議的要求收集、整合本區域本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相關行政機關。
省級相關行政機關負責收集、整合全省本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數據交換標準,及時、準確地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
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與司法機關銜接,對企業因訴訟而產生的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收集、整合并提交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與海關、金融管理機構等部門銜接,及時收集、整合相關部門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提交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相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省系統管理機構規定的程序、格式,客觀、準確地向省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并對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其真實性由提供者負責。
第十四條 企業自行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申報信用信息的,按照信息的性質,向其工商注冊地的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受理機關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沒有業務主管機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并負責審核。
第十五條 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將收到的企業信用信息妥善保留、留檔備查,確保披露時嚴格按照原始信息披露,不得隨意變更。
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維護和管理,根據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十六條 被征信企業經身份驗證后,有權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本企業的所有信用信息,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被征信企業及時方便查詢。
被征信企業有足夠證據認為本企業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省系統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省系統管理機構接到書面更正申請后,應當進行核對,如發現披露的信息與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原始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即時更正;與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原始信息一致的,應當告知企業向信息提供者申請更正。
企業應當自省系統管理機構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提供者提交信息書面更正申請,信息提供者應當自接到更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系統管理機構和申請人做出維持或者更正的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對企業向信息提供者申請更正的信用信息,省系統管理機構按信息提供者的書面答復處理;信息提供者逾期不答復的,企業可以向省系統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異議報告,省系統管理機構應當將異議報告列入企業信用信息。
省系統管理機構在企業申請更正信息期間,不得對外發布申請更正的該異議信息;企業逾期未向信息提供者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征集的下列信息可以按照我省有關規定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向社會公開披露:
(一)企業基礎信息系統中一至六項的信息;
(二)業績信息系統中的信息;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
第十九條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征集的下列
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本省有關行政機關披露:
(一)企業基礎信息系統中一至六項以外的其他信息;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披露前款規定的信息,應當征得該企業的同意。
第二十條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披露企業信用信息時,對所有企業信息的公開披露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
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披露企業信用信息不得將不同企業的同類信息進行比較性披露。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從事下列活動時,經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向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企業信用信息:
(一)依法對企業進行有關審批、核準、登記、認證等活動;
(二)依法查處企業違法行為;
(三)依法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必需查詢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需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或者其他途徑披露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同時向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該信息,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同一行政機關的同一次行政行為涉及多個企業的情況除外。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將本機關掌握或者通過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獲得的屬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披露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擴大本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圍和方式,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按照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行業協會可以以行規、行約的形式擴大協會成員企業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圍和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基礎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至有效期限終止為止;
(二)業績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稱號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提示信息作出結論之日止;
(四)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披露期限為2年,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企業的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依照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期限披露。
前款規定的披露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披露,轉為檔案信息保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業績信息突出的企業,可以減少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在周期性檢驗、審驗中當年度可以免審,以及給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對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較多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在政府采購時不予納入或者取消其資格,不將該企業列入各類免檢、免審范圍,不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并限制其參加有關評比、認證等。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限制登記注冊、對外投資、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省系統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及時進行信息更正的;
(二)違法征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修改的;
(四)無理拒絕被征信企業查詢本企業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錯誤信息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視情節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網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相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核時有失職瀆職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對企業以外的其他營利性組織信用信息的征集與披露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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