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315認證 >>
標準普及 >> 政府和專業協會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和專業協會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
信息來源:作者: 軍號嘹亮 時間:2008/10/29
政府和專業協會的監督和管理作用由政府相關部門、民間團體、協會和專業機構、國際標準化機構來實現。它們對信用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體現在體系建設和立法上:促進信用管理相關立法的出臺及相應細則不斷的完善;監督信用管理行業,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征信數據和傳播數據。征信發達國家(如美國和德國)的重點往往放在法律的細化上。
在這些國家,因信用管理公司基本上私有,造成征信市場完全商業化,政府部門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具體運轉上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征信欠發達國家(如印度和韓國)則更注重數據源及基本框架的建立。在這種條件下,信用管理公司私有化程度往往較低。政府對具體運作介入的程度通常較深,影響也較大。
美國政府的最大作用在于對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的監督和執法。如前所述,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主要負責與非銀行有關的信用法律監督、解釋和執法,而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財政部貨幣監管局(OCC)則負責與銀行有關的信用法律監督、解釋和執法。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于商業銀行的授信相關業務,而非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于對征信和商賬追收業者的規范。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規則,如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UCCC)和統一商業準則(UCC)。歐洲的情況和美國類似,所不同的是歐洲法律賦予政府的數據開放強制權,而在美國即使有信用管理法律的規定,個人和企業仍具有選擇權。在征信欠發達國家,政府的作用體現在強制和協調征信數據的建立和開放(常常先從央行做起),發展信用管理行業以及推動立法,培育信用管理行業的市場競爭機制。由于信用交易主要依據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商業銀行承擔的信用風險最大,對征信通常認識最深刻,同時也是個人和企業相關的征信數據的最重要來源。而央行以其在商業銀行中的權威性,常常在不發達國家成為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最初推動者,強制商業銀行征信數據的開放和促進立法。
信用管理民間機構是社會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專業的民間行業組織和機構通常以信用管理協會、追賬協會、信用聯盟等形式存在。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強從業人員的交流,舉辦會議,在國會和政府為行業爭取權益,協助立法,提供專業教育和培訓,頒發從業執照,出版專業書籍和雜志,籌集資金和扶持研究項目,促進建立國家標準和行業規則,倡導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標準。國際著名的信用管理協會包括美國收賬協會(American Collection Association, Inc),國際信用協會(International Credit Association,后并入美國收賬協會)等。
,